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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顶山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6/5/24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57号)及《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豫财办教[2007]114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资助人数和申请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2000-4000元范围内确定,分为3档。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根据当年上级部门下达的资助名额确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上级部门下达的资助名额后,根据各院(系)具备申请资格的人数占全校具备申请资格总人数的比例,合理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申请者必须是学校已经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恶意拖欠学费及其它费用的行为;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实行三级评审,逐级报批的原则。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各院(系)成立以院(系)主管领导为组长、辅导员为成员的评审工作组,负责评审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各院(系)以年级(或年级中的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评审小组,负责评审的民主评议工作。评审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评审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八条  具体申请和评审步骤:

          1、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2、各院(系)组织评审小组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民主评议,按1:1.5的比例确定初审名单,并提交评议意见给评审工作组;

          3、各院(系)评审工作组根据评审小组的评议意见,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及申请人在校表现,等额确定复审名单及资助档次,并在本院(系)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公示无异议后,各院(系)根据复审名单组织申请人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并签署评审意见;

          5、各院(系)将申请人填写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 

          6、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院(系)推荐的申请人名单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并将研究审定的获资助学生名单向全校师生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7、公示结束后,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将审定的获资助学生名单逐级报至省教育厅备案。

          第九条  各院(系)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好评选推荐工作,若发现弄虚作假,工作不透明等问题,要追究院(系)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发放名单一经学校和省资助中心备案,必须按照备案名单发放。学生在受助期间,如出现休学、离校、学习成绩不合要求等情况,相关院系可取消该生获助资格并转助其它合格学生,但必须于变更发放前填写变更说明及相应的调减表和调增表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不按要求上报变更名单备案的院系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学校在接到财政主管部门划拨的资金后,按学期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二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获得者有下列行为,一经发现,学校视情况作以下处理:

          1、获资助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受院(系)、学校通报批评(含通报批评)以上处分,或学习不努力,成绩明显退步,或生活铺张浪费,视情况降低其一个资助档次,直至取消获资助资格;

          2、获资助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受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或因学习态度不端正,造成一学期2门以上课程补考,视情况取消其获资助资格,当年不享受助学金资助;以后又明显进步的,经审核可以恢复其获资助资格,但应降低一个资助档次;

          3、申报国家助学金时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取消获资助资格,已发放的助学金予以追回;

          4、有不当消费行为者,视情况降低一个资助档次,或取消其获资助资格;

          5、不服从学校或院(系)勤工助学安排,拒绝参加有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或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犯劳动纪律和有关规定的取消获资助资格;

          6、获资助期间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生活困难基本得到解决的取消获资助资格。

          第十四条  各院(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实行的《平顶山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