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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平顶山学院委员会 关于印发《平顶山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3/4 浏览次数:

       

      中共平顶山学院委员会

      关于印发《平顶山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党总支、各学院、各部门:

      《平顶山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学习贯彻。

        

      中共平顶山学院委员会

      2017年9月13日

       

      平顶山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是学校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力量,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三条  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要求,着力构建精心选拔、积极培养的长效机制,切实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

      第二章  要求与职责

      第四条  辅导员工作要求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育职责,维护校园和谐稳定。不得有损害党和国家利益以及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二)敬业爱生。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以献身教育事业、引领学生思想和服务学生成长为己任。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不得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在职责范围内,不得拒绝学生的合理要求。

      (三)育人为本。把握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和大学生成长规律,引导学生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尊重学生独立人格和个人隐私,保护学生自尊心、自信心和进取心,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党和人民事业培养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四)终身学习。坚持终身学习,勇于开拓创新,主动学习哲学、政治学、教育学、社会学、心理学、管理学、伦理学、法学等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运用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基本方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务相关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开展工作。积极开展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参与社会实践和锻炼,不断拓展工作视野,努力提高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

      (五)为人师表。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引领社会风尚,以高尚品行和人格魅力教育感染学生。不得有损害职业声誉的行为。

      第五条  辅导员工作职责

      (一)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宣传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不断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积极引导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使他们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

      (二)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综合运用教育教学、实践养成、文化熏陶、研究宣传等方式,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到学生日常管理服务各个环节,形成学生的日常行为准则,使学生自觉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三)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协助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开展心理筛查,对学生进行初步心理排查和疏导,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宣传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良好心态,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

      (四)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五)积极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阵地。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及时了解网络舆情信息,密切关注学生的网络动态,敏锐把握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群体性问题,进行有效舆论引导。

      (六)做好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工作。开展新生入学教育,学生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做好毕业生教育;加强大学生国防教育,强化国防观念,组织好军事训练、兵役登记、应征入伍等工作;有效开展助、贷、勤、减、补工作,做好学生奖励评优和奖学金评审工作;为学生日常事务提供基本咨询,指导学生开展宿舍文化建设。

      (七)积极开展学业指导。组织开展学风建设、课外学术实践活动,指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增强学生的专业认同和学习热情。开展职业规划和就业创业指导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八)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团组织建设。做好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做好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做好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开展主题党、团日等活动,讲授党课、团课。

      (九)组织、协调成长导师、学业导师、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组织员等工作骨干共同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学生中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

      (十)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运用理论分析、调查研究等方法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理论和实践研究。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六条  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要求,科学、合理地设置专职辅导员岗位。辅导员的配备以专职为主、专兼结合,保证每个学院的每个年级都有专职辅导员。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全校专职辅导员数不得少于辅导员总数的70%。每个班级配备班主任。

      第七条  选聘辅导员的标准

      (一)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

      (二)中国共产党党员,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德才兼备,乐于奉献,潜心教书育人,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三)具有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宽口径知识储备,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教育引导能力和调查研究能力,接受过系统的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八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由人事、组织、学生工作部门组成选聘小组,具体负责辅导员的选聘工作。按照国家、省、市关于事业单位录用人员的有关规定,根据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和实际岗位需要,确定辅导员选聘条件,严格选聘程序,并自觉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九条  专职辅导员可担任学生党支部书记、团总支书记、学工办主任等相关职务,并可承担思想政治教育公共选修课、心理健康教育公共选修课、职业规划就业指导公共选修课和校园安全教育公共选修课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四章  培养与发展

       第十条  学校按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合理设置专职辅导员的相应教师职务岗位。专职辅导员可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青年教师晋升高一级职称,须有至少一年担任辅导员或班主任经历并考核合格。

      第十一条  根据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专门的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的具体条件,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突出其从事学生工作的特点。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在基本条件达标后,学生工作实绩优异者优先评聘。

      第十二条  根据辅导员的任职年限及实际工作表现,确定相应级别的行政待遇,给予相应的倾斜政策。

      第十三条  辅导员培养纳入学校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享受专任教师培养同等待遇。

      第十四条  健全激励机制,鼓励、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研究。

      第十五条  制订辅导员培训规划,设立辅导员培训专项经费,坚持日常培训、专题培训和骨干培训相结合,做到先培训后上岗。辅导员校级职业知识培训每年开展不少于4次,积极选送辅导员参加校外培训。

      第十六条  学校积极选拔优秀辅导员参加相关交流、考察和进修深造。支持辅导员在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基础上攻读相关专业学位,鼓励和支持专职辅导员立足本职岗位,走专业化发展道路,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的专门人才。

      第十七条  积极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创造便利条件。根据辅导员的工作特点,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保障。学校实行辅导员特岗津贴制度,辅导员特岗津贴发放标准为500元/人/月,按12个月发放。

      第十八条  辅导员队伍为学校党政干部队伍的后备人才库,要加强辅导员政治培养和基层实践锻炼,在保证学生工作队伍相对稳定、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的基础上,有计划地把优秀辅导员向校内管理工作岗位选派或向地方组织部门推荐。

      第十九条  学校支持校内岗位流动,其他岗位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意愿,经主管部门考察符合辅导员任职条件的,可转任辅导员。经批准原行政职级、专业技术职务待遇不变。

      辅导员在任期内因其他原因申请转岗或参加其他序列岗位职务竞聘时,须经学校学生工作主管部门同意。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条  辅导员实行学校和二级学院的双重领导。学校把辅导员队伍建设放在与学校教学、科研队伍建设同等重要位置,统筹规划,统一领导。

      学工部(学生处)是学校辅导员队伍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提出辅导员的招录计划、拟定招录标准、参与招录工作,负责全校辅导员培养、培训和考核工作,同时与二级学院共同做好辅导员日常教育管理工作。二级学院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根据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制定辅导员工作考核的具体办法。辅导员的考核工作由学工部牵头,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团委、二级学院共同参与。考核结果与辅导员的职务聘任、奖惩、晋级等挂钩。

      第二十二条  定期评选表彰奖励优秀辅导员,将优秀辅导员表彰奖励纳入各级教师、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体系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平顶山学院党委办公室                                           2017年9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