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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顶山学院关于印发《平顶山学院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3/4 浏览次数:

      平顶山学院

      关于印发《平顶山学院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

      职务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平顶山学院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试行)》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2018年11月22日

      平顶山学院


      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精神,推进辅导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进一步加强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43号令)、《河南省高等学校教师(实验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办〔2017〕12号)等有关要求和我校有关职称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结合实际,按专任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合理设置专职辅导员的相应教师职务岗位,名额分配由职称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申报情况及各类分类报名情况核定指标,原则上不低于当年全校各级别职称指标数与申报人员数的比例。

      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更加注重考察工作业绩和育人实效,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

      第三条  专职辅导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讲师、副教授、教授,其中讲师为中级职务,副教授为副高级职务,教授为正高级职务。

      第四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校专职辅导员。专职辅导员是指在院(系)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二级学院党总支副书记、学工办、团总支等专职工作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

      第五条  申报条件除满足《河南省高等学校教师(实验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办〔2017〕12号)和《平顶山学院讲师(实验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规定的基本条件、学历和任职年限条件外,任现职以来需从事学生工作一年以上。

      第六条  评审条件符合《河南省高等学校教师(实验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办〔2017〕12号)和《平顶山学院讲师(实验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规定。

      专职辅导员讲党课团课、做形势政策、就业创业、国防教育、心理咨询、主题班会、资助政策宣讲、入学教育、安全教育等报告均可计入教学业绩。

      第七条  专职辅导员评审按照学生工作实绩进行排序,参考平时工作及其它情况。

      1.学生工作实绩:一是专职辅导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及其在年度学生工作考核取得的成绩;二是任现职以来本人获奖情况、本人亲自指导学生获奖情况、本人所带班级、集体获奖情况。

      2.学生工作实绩情况相近时,综合考虑任职与学生工作年限等其它情况。

      3.推行“代表性成果”评价机制,获奖情况限10项以内。

      第三章  评审推荐程序

      第八条  申报人根据本人具备的任职条件,提交任现职以来的反映本人思想政治表现、业务水平及工作业绩的材料,向所在学院党总支提出申报,党总支结合平时工作情况审定后推荐给所属学科的学院职称评审推荐小组。

      第九条  各学院职称评审推荐小组根据申报人提交的材料和任现职以来的表现,依照评审条件对申报人进行初评推荐,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申报人员评审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条  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专职辅导员根据个人情况可以申报学科系列,也可以申报辅导员系列,每年只能选择一个系列申报。申报辅导员系列不受专业限制,自2020年开始,申报辅导员系列必须有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相关学科的科研业绩。

      教授职称评审指标暂不单列。

      第十二条  关于专职辅导员职称聘任事宜,均按照当年平顶山学院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申诉与举报、评审纪律按照年度学校职称评审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平顶山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8年11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