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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顶山学院关于印发《平顶山学院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3/4 浏览次数:

      平顶山学院

      关于印发《平顶山学院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

      实施方案》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平顶山学院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实施方案》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2016年7月4日

       

      平顶山学院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实施意见》(教社政 〔2005〕358号)和《河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教社政〔2011〕169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及早预防、及时疏导、快速干预、有效控制学生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事件,为已经出现心理危机的大学生提供科学、及时、有效的危机干预服务,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心理危机是指人们面临超出他们资源和应付能力的事件或境遇,个人无法应对而导致的一种心理解体状态。心理危机容易导致个人认知、情感或行为方面的功能严重失调。危机干预是指有关机构采取紧急应对的方法帮助危机者解除迫在眉睫的心理危机,使其急性症状得到迅速缓解或消失,心理功能逐渐恢复到危机前的水平,增强其应对危机事件的能力,重新适应生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心理危机干预对象

      第四条 存在心理危机倾向与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是我们关注与干预的对象。确定对象存在心理危机一般指对象存在具有重大影响的生活事件,情绪剧烈波动或认知、躯体或行为方面有较大改变,且用平常解决问题的方法暂时不能应对或无法应对眼前的危机。

      第五条 全校师生员工要特别关注认知、情感、行为和生理方面有较大改变的学生。

      (一)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学生,心理咨询教师、辅导员和班干部应予以特别关注:

      1.在心理健康普查中筛选出来的有较严重的心理障碍、心理疾病或具有自杀倾向的学生。

      2.人格、行为或生活方式突然发生改变者。

      3.生活学习中遭遇突然打击而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家庭发生重大变故(亲人死亡、父母离异、父母下岗、家庭暴力等) 、遭遇性危机(性伤害、性暴力、性侵犯、意外怀孕等) 、受到意外刺激(自然灾害、校园暴力、车祸等其他突发事件)的学生。

      4.个人感情受挫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因失恋者、单相思而情绪失控的学生。

      5.人际关系失调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当众受辱、受惊吓、与同学发生严重人际冲突而被排斥、受歧视的学生以及与老师发生严重人际冲突的学生。

      6.性格内向孤僻、经济严重贫困且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7.身体出现严重疾病,如患上传染性肝炎、肺结核、肿瘤等,医疗费用很高但又难以治愈的疾病,个人很痛苦,治疗周期长,经济负担重的学生。

      8.患有严重心理疾病,并经专家确诊的学生,如患有抑郁症、恐怖症、强迫症、癔症、焦虑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等疾病的学生。

      9.出现严重适应不良导致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新生适应不良者、就业困难的毕业生。

      10.由于身边的同学出现个体危机状况而受到影响,产生恐慌、担心、焦虑、困扰的学生,如自杀或他杀者的同宿舍、同班的学生等。

      (二)对近期发出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重点对象:

      1.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办法, 直接或间接地有过自杀的暗示和威胁,并在信件、日记、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出死亡的念头者;

      2.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诉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明显改变者;

      3.情绪明显异常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4.出现幻觉、妄想等异常心理,并伴随有精神障碍(抑郁症、癔症、恐惧症、强迫症、焦虑症、精神分裂症等)的临床表现者;

      5.最近遭遇家庭变故、意外伤害或性侵犯等重大的生活事件者;

      6.在心理健康普查与访谈后,仍确定为有严重心理问题者。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办公室设在学生处。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全面规划和领导我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及危机干预工作;

      (二)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及危机干预提供政策、人员、物质、经费保障等;

      (三)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认真履行危机干预工作职责,一旦发现重大危机事件立即启动相应的工作机制,开展工作;

      (四)定期召开专题研讨会研究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第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心理危机评估与干预专家组,负责对大学生心理危机进行评估,制定危机事件处理方案,实施危机干预。

      第八条  各学院的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由各学院主要领导负责,全体教职员工均负有责任和义务,尤其是辅导员应积极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第九条 建立学生自我服务体系

      (一)建立大学生心理协会,充分发挥学生社团在心理危机干预中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等作用。

      (二)班委会和团组织应积极协助学校进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团学干部有责任关注同学们的心理健康,了解全班同学的心理状况,并及时向辅导员汇报。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任务。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学校建立并完善以下几项制度:

      (一)教育制度。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应立足教育,重在预防。大力开展危机应对教育,提高学生对心理危机的辨识和应对能力。组织引导班级开展主题教育活动,帮助学生优化个性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二)培训制度。学生处应有计划地对心理咨询教师、全体学生工作人员、学生干部、寝室长及心理协会骨干进行心理危机干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心理危机干预能力。同时分期分批选派学生管理工作人员参加省内外心理危机干预培训。

      (三)报告制度。学校教职员工,尤其是学生管理工作人员、心理咨询教师、班级心理委员和寝室长应定期向上级组织或学生处报告心理危机事件。各学院每个月应认真填写《平顶山学院学生心理健康总体状况排查月报表》(附件1),每月5号前报送到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指导中心办公室。

      (四)评估制度。大学生因心理障碍或精神疾病需要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缓考等需经过心理危机评估与干预专家组评估,或到专业医院接受鉴定,专家组依据鉴定结论为学生处、各学院提供处理意见。

      (五)备案制度。学生自杀事故发生后(含已遂和未遂),学生所在学院在事故处理后应将该生的详细材料(包括遗书、日记、信件复印件)提供给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填写《平顶山学院学生危机事故汇报表》(附件2)。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学院亦应将其详细材料报送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保密制度。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凡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都应做好保密工作,不得随意透露学生的相关信息。

      (七)保障制度。学校逐步建立和完善一支由心理危机评估与干预专家组和专兼职心理咨询师组成的心理队伍;完善现有工作条件,设立预约接待室、心理咨询室、沙盘游戏室、音乐放松室、团体辅导室和宣泄室,并逐步在每个学院设立二级心理辅导站;学校每年设置专项经费保障心理健康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章 预警机制

      心理危机预警是实施危机干预的首要环节,是指全体师生员工敏锐觉察学生的异常心理与行为,分辨并发现危机对象,及时发出预警信息,专家组根据预警指标评估预警信息,明确干预对象,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做出早期预测,防患于未然。

      第十一条 建立宿舍、班级、学院、学校四级预警网络,保证预警信息的畅通。

      (一)一级预警:宿舍

      宿舍是学生在校生活中的主要场所之一,同宿舍同学之间相互接触较多,相互了解比一般同学深入。在宿舍中同学之间应该相互关心、相互沟通,相互理解,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和和谐人际环境,形成良好的同学关系。一旦有异常情况出现,宿舍成员应及时向辅导员报告。

      (二)二级预警:班级

      设立班级心理委员,充分发挥班干部、学生党团员的骨干作用,在班级中营造相互关心、相互爱护的氛围。班干部、学生党员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与同学思想和感情上的联系与沟通,了解同学的思想动态和心态。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辅导员报告。

      (三)三级预警:学院

      学院党政领导、教师要关爱学生,密切关注有异常心理或行为的学生。学生工作人员要深入学生之中,了解学生的思想与心理状况,帮助学生解决困难,有针对性地与学生谈话,并引导他们学习利用社会资源处理和解决面临的困难和冲突。若有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在专家组的指导下及时对学生进行快捷、有序的干预。

      (四)四级预警:学校

      1.学校应认真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普查,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筛查出需要主动干预的对象并采取相应措施。

      2.学校心理咨询教师要牢固树立心理危机干预与自杀预防意识,在心理辅导或咨询过程中,如发现有危机状态需要立即干预的学生,要及时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   

      3.当危机事件发生以后,最先得到信息的个人或单位应该作为第一报告者,及时通知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的成员,从而保证协同作战,妥善处理危机事件,将负面影响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并详细记录相关信息,做好对外转介以及上报相关主管部门等工作。心理工作人员根据现场情况做出判断,属于心理咨询范围实施帮助及辅导,若已经出现精神病性等症状,及时转介到医院心理科,由医院做出判断与医治。

      第六章 干预措施

      第十二条 建立心理支持系统。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提供及时而有效的心理辅导与咨询。学院及班级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应重点关注,使这些学生融入集体之中,同时加强与学生家长的沟通,形成教育合力。   

      第十三条 建立监护系统。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进行有效监护:

      (一)对轻度心理危机学生,能在学校正常学习者,各学院应成立以学生干部、心理委员为负责人及同宿舍同学为主的不少于三人的学生监护小组,辅导员任组长,及时了解该生的心理与行为状况,对该生进行安全监护。监护小组应及时向学院、学校汇报该生的情况。

      (二)对于中度心理危机学生,但能在校坚持学习并接受治疗者,各学院应向学生家长说明情况,家长如愿意将其接回家治疗则让学生请假或休学回家治疗,如家长不愿意接其回家则在与家长签订书面协议后由家长在学校陪伴监护。

      (三)经心理危机评估与干预专家或有关医学专家评估确认有严重心理危机学生,各学院应通知学生家长立即来校,让家长将学生接回家或送医院治疗。在各学院与学生家长作安全责任移交之前,学院应对该生作24小时特别监护。对心理危机特别严重者,学校应派人协助保卫人员进行24小时特别监护,或送医院治疗(征得家人同意后)。对于出现危机事故的学生在医院接受救治期间,若出现家长不能提供及时的监护等情况,学校亦应指派人员协助保卫人员根据医院要求在病房进行24小时特别监护。

      第十四条  建立跟踪机制。因心理危机而请假、休学的学生申请返校复学时,应到医院进行复查诊断,获得医院的康复诊断证明后,方可按学校学籍管理办法办理返校复学手续。各学院对学生进行后期跟踪,尽可能减少复发,若出现新情况,应及时上报。

      (一)学生复学后,学院妥善安排学生的学习生活,帮助学生建立良好的社会支持系统,引导同学避免与其发生激烈冲突。应安排班级心理委员对其密切关注,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辅导员每月与其谈心一次,并通过周围其他同学随时了解其心理状况,并向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报告该生的心理状况。

      (二)学院和学生处以定期或随访咨询等形式对学生心理健康水平进行了解,及时调整工作方案。

      (三)对于因有强烈的自杀意念或自杀未遂休学而复学的学生,各学院还应对他们给予特别的关心,应安排班级心理委员、学生干部、该生室友等对其密切监护,制定可能发生危机的防备预案,随时防止该生心理状况的恶化。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应对他们保持密切的关注,组织心理咨询老师和专家对其进行定期跟踪咨询及风险评估。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全校各部门尤其是参与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学院及其工作人员,应服从指挥,统一行动,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因自己的失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要对单位或个人实行责任追究。具体来说,在下列情况下,要追究单位或个人责任:

      (一)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需要某些单位协助而单位负责人或工作人员不服从协调部门指挥的。

      (二)参与危机干预事故处理的单位,在接到学生心理危机事故报案后,拖延时间不能及时赶到现场,或在现场不配合、不服从统一指挥而延误时机的。

      (三)各学院对学生心理危机不闻不问,或知情不报,或漏报,或不及时上报,或执行学校危机干预方案不力的。

      (四)对于在处理危机事件中出现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平顶山学院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平学院发〔2015〕7号)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学院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具体措施。本着教育为主、及时干预、跟踪服务的原则,经常性地对本学院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使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制度化,经常化,对具有心理危机倾向的学生重点关注,及时掌握情况,保证学生心理危机的预警信息畅通。

      第十七条 各学院在开展危机干预与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资料的收集与证据保留工作,包括与相关方面沟通联系的重要的电话、谈话、记录、书信、照片等。

      第十八条 本方案由学生处和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平顶山学院学生心理健康总体状况排查月报表

            2. 平顶山学院学生危机事故汇报表

       

       

      平顶山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6年7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