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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顶山学院关于印发平顶山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3/4 浏览次数:

      平顶山学院

      关于印发平顶山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平顶山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2018年7月10日

       

      平顶山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校校园正常秩序,加强学生住宿的规范化管理,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学〔2005〕5号)、《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2004〕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思政厅〔2007〕4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宿舍是公共及人员密集场所,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是影响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环境因素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窗口。

      第三条  学生享有使用和自我管理学生宿舍的权利,同时承担创造和保持学生宿舍安全、卫生、舒适的义务,并遵守学校有关学生宿舍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支持宿舍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的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平顶山学院全日制本、专科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处、保卫处、后勤管理处、财务处、招生就业处、团委及各学院党总支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住宿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学生住宿管理工作的领导,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学生住宿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六条  学校成立“平顶山学院学生宿舍自治委员会”,成员由学生处会同各学院从学生党员和骨干中选拔产生。学生宿舍自治委员会属于学生自治组织,在学生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参与学生住宿的管理服务,监督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执行,学院成立相应的学生宿舍自治组织,对接学校宿舍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学生处职责

      1.制定和完善学生住宿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协调相关部门和各学院贯彻落实学生住宿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

      3.负责各学院学生宿舍的分配与调整工作,按照男女分开、学院和班级相对集中、就近住宿的原则,统筹安排学生住宿;

      4.指导学院开展学生宿舍思想政治教育、文化建设与日常行为管理;

      5.负责辅导员宿舍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协调辅导员进驻学生宿舍工作,加强管理和考核;

      6.协助保卫处、后勤处做好学生宿舍区的安全和保卫工作,及时通报、妥善处置学生宿舍突发事件,帮助学生解决实际困难;

      7.指导学生宿舍自治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八条  后勤管理处职责:

      1.根据年度招生计划,确保学生住宿房源充足,协助学生处做好学生宿舍的分配与调整工作;

      2.负责学生宿舍楼内公共场所和学生宿舍楼周围的清洁卫生,做好宿舍区的卫生防疫工作;

      3.负责学生宿舍楼内相关设施的配备、维护与维修;

      4.选拔、培训宿舍管理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组织宿舍管理人员定期开展宿舍检查,及时查处违章电器和违章用品;

      5.定期向有关部门和学院反馈晚归、深夜外出学生名单;

      6.负责宿舍各类营利性活动的管理工作;

      7.为学生辅导员入驻学生宿舍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负责辅导员宿舍工作站和学生自治委员会工作场所及必要工作设备的保障工作。

      第九条  招生就业处负责在每年6月底前,提供当年预计招新生人数,由后勤管理处商学生处统筹安排。

      第十条  保卫处负责学生宿舍区的安全保卫工作和消防安全监管工作,及时查处安全隐患,对涉及治安、消防、违法、违规、涉恐、涉暴等影响校园稳定的事件和突发事件的及时处置,维护学生宿舍的安全稳定。

      第十一条  财务处负责学生宿舍收费标准的审核,按照学生实际住宿情况收取住宿费,并开具合法有效的票据。住宿费由财务处统一收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学生住宿费。

      第十二条  团委负责团组织工作进宿舍,指导学生会、学生社团、志愿服务队等各类学生团体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组织开展宿舍文化艺术活动等。

      第十三条  学院职责

      1.贯彻落实学生住宿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教育引导学生自觉遵守;

      2.依据学校分配的宿舍情况,落实好本学院学生宿舍的内部分配与日常调整工作;

      3.组织开展学生住宿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生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意识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4.深入开展学生宿舍思想政治教育、宿舍文化建设等活动,督促学生保持宿舍清洁卫生,培育温馨和谐、积极向上的宿舍文化,组织学生开展“文明宿舍”创建活动,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和生活习惯;

      5.负责学生无故晚归、夜不归宿、深夜外出、私自外宿等情况的落实、处理工作;

      6.定期开展学生宿舍内部安全、卫生和文明检查,查处使用违规电器情况,及时消除学生宿舍内的安全隐患,妥善处理本学院学生宿舍各种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及时、准确上报处理结果;

      7.深入学生宿舍,了解和掌握学生各方面情况,关心学生的学习生活,及时解决和处理学生在宿舍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8.协助财务处做好住宿费收缴及退还工作。

      第三章  学生住宿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应按学校分配的房间和床位住宿,按照规定缴纳住宿费。宿舍床位一经分配确定,不得随意调换、出借,严禁强占和出租床位。因特殊原因要求调换床位,学生应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批,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五条  由学校统一安排住宿的学生,每学年开学时应按学校规定的住宿标准缴纳住宿费。如学生因故退学、休学、出国、外校交流、转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应办理退宿手续,学校将根据其实际住宿时间,按规定退剩余的住宿费。

      第十六条  寒暑假期间,留校学生的住宿应服从学校统一安排。各学院将留校学生名单报送学生处审核后,由后勤管理处办理手续,审核名单报保卫处备案,各学院做好留校学生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因房屋维修、宿舍整体调整、假期安全等原因需要对学生住宿进行变动时,学生应服从学校调配。

      第十八条  学生毕业时应及时退出宿舍,却因特殊情况需暂住的,应提前向学院递交书面住宿申请,经学院审批同意后,报学生处、后勤处统一安排。住宿费用由财务处按照标准核算收费。

      第十九条  非退学、休学、出国和到外校交流四种原因,学生在学年中途不允许退宿。住宿一年后因实习等原因不再需要住宿的,可提前由学院统一提出退宿申请。获准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其学校分配的床位一律不再保留。凡未办理退宿手续的,学校将照常收取住宿费。 

      第二十条  学生宿舍内的安全及消防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逐级安全及消防工作责任制,确定各级、各岗位安全及消防责任人;加强学生宿舍用电安全教育;加强巡查,发现火灾立即报警,并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保持消防通道畅通,消防器材、设施完好有效。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宿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外来人员凭个人证件在宿舍值班处登记后才能进入宿舍;学生或其他人员携带公共物品、贵重物品和大件物品出入学生宿舍楼,应持有有效证件,并自觉接受值班人员的检查登记,确认无误后方可进出。

      第二十二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生宿舍内从事经营活动。学生不得擅自留宿非本宿舍人员(包括亲友)。

      第二十三条  学生宿舍所有房屋、室内家具以及室内外设施设备均为学校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破坏和改变。损坏公物或公共设施,应按价赔偿。情节恶劣的,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生宿舍各项管理制度。严禁在宿舍内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不得私接电源或违章使用大功率电器;不得在楼内外乱倒垃圾,乱扔果皮纸屑;不得向窗外扔杂物,乱泼污水;不得在墙面、地面乱贴乱画;不得在楼内焚烧废纸、废物,不得在宿舍内生火做饭;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在晚自习时间及熄灯后,不得大声喧哗、弹唱;不得在宿舍内饲养各种动物。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深夜外出、晚归、夜不归宿登记制度。学生要严格遵守学校统一规定的作息时间,凡在规定的出入时间之外出入学生宿舍或学校大门者,须出示学生证、校园一卡通或身份证接受宿舍管理员或校门卫询问、登记后,方可出入,宿舍管理员和校门卫要视其情况及时通报给相关学院,学生干部、宿舍长有义务对本班、本宿舍深夜外出、无故晚归、夜不归宿学生进行排查、报告,凡有深夜外出、无故晚归、不归学生的宿舍,宿舍长需在晚上22:50报告给辅导员。辅导员要认真登记、排查,落实原因,必要时应向学院报告,由学院负责落实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宿舍每月供电按规定指标实行总量控制。超额部分按规定电价收取。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外出实习或短期离校,应切断自己所用电源,关好门窗,并将离开时间告知楼管员。

      第二十八条  学生宿舍晚上统一熄灯时间为23:00,开灯时间为凌晨5:30,特殊时期执行时间若需变动,需经学生住宿管理领导小组审批。本办法中的晚归时间、深夜外出时间是指23:00以后。

      第四章  学生外宿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对确有特殊原因需在校外租房的学生,各学院要严格审核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加强信息沟通,严格教育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校外住宿学生的情况,并定期对其住所进行检查。

      第三十条  学生住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由学生申请,经辅导员与家长联系沟通并实地核实学生外宿地点后,学生、学生家长及学院签订《平顶山学院学生外宿协议书》,填写《平顶山学院学生外宿审批表》,经学院审批后,并报学生处和财务处备案,办理退宿手续。

      第三十一条  短期出国学习、实习和联合培养的学生返校后,应在学校统一安排的宿舍住宿,各学院要做好学生返校后的住宿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申请校外住宿的学生应当履行相应义务,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按时参加学校的各项活动。加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因校外住宿而引发的各类纠纷和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五章  奖  惩

      第三十三条  将文明宿舍创建情况作为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十四条  违反学校住宿管理规定者,将依据《平顶山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平顶山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校外住宿”是指全日制学生在学校统一分配的学生宿舍以外的场所(包括校内其他住房)住宿。

      第三十六条  在校内居住的其他类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1.平顶山学院学生外宿协议书

      2.平顶山学院学生外宿审批表


       

      平顶山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8年7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