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助学贷款暂行意见
(豫政办〔2000〕99号2000年9月13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资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办发〔1999〕5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补充意见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0〕2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助学贷款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暂行意见:
一、助学贷款的性质和种类
(一)助学贷款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和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2类。
国家助学贷款是指商业银行(不限于国有独资银行)对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发放的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根据规定,由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贴息,一个学校只能选择一家银行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对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或其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发放的商业性贷款;只能用于学生的学费、生活费以及其他与学习有关的费用。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财政不贴息。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均可开办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
二、管理体制
(二)助学贷款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由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共同负责。为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建立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各商业银行等部门参加的省助学贷款联席会议制度,由省政府分管这项工作的副秘书长负责召集。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作为日常办事机构。
(三)省助学贷款联席会议根据全国助学贷款协调小组确定的有关政策,负责协调教育、财政、金融等部门及学校之间的关系,制定我省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确定各学校年度助学贷款指导性计划。其中:省教育厅主要负责根据我省教育发展状况,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如何利用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省财政厅主要负责筹措、拨付财政供给的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经费、监督贴息经费的使用情况;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主要负责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监督贷款政策的执行情况;经办银行主要负责贷款的审批、发放与回收。
(四)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根据省助学贷款联席会议确定的年度高等学校助学贷款指导性计划,接收、审核省属各普通高校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核准各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额度,并抄送经办银行;根据经办银行发放的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数量,确定各级经办银行的贴息经费,并及时报送省财政厅;接受国内外教育捐款,扩大贴息资金来源;与省级分行签订助学贷款管理协议;拟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报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审定;向经办银行提供有关信息材料;协助经办银行监督、管理高等学校助学贷款的发放、使用,协助经办银行按期回收和催收助学贷款;办理省助学贷款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事宜。
(五)各高等学校要指定专门机构统一管理本校助学贷款工作,负责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按期向省助学贷款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全校年度贷款申请报告;根据省助学贷款联席会议办公室核准的贷款申请额度,将经初审的学生贷款申请报送指定的经办银行;与经办银行签定高等学校助学贷款管理协议;协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的发放和回收,并负责协助经办银行催收贷款;及时统计并向省助学贷款联席会议办公室和经办银行提供学生的变动(包括学生就业、升学、转校、退学等)情况和助学贷款的实际发放情况;办理省助学贷款联席会议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六)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的监督,负责按国家信贷政策制定助学贷款的具体管理办法;审核各学校报送的学生个人贷款申请报告等有关材料,按贷款条件审查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具体负责贷款的发放与回收;有权根据贷款的回收情况、省助学贷款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学校在催收贷款方面的配合情况,决定是否发放新的助学贷款。
三、贷款的申请和发放
(七)对年满18周岁的高等学校在读学生(包括专科、本科和研究生)发放无担保(信用)助学贷款,对接受非义务教育学生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发放无担保(信用)助学贷款和担保助学贷款。
(八)经办银行发放的助学贷款应纳入正常商业性贷款管理。
(九)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管理方式。贷款银行应将审批同意的助学贷款申请表副联寄至学生就读学校的有关管理部门,学校将此申请表存入学生档案,并由学校组织借款学生直接与经办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十)经办银行负责确定助学贷款的具体发放金额,其中:国家助学贷款用于学费的金额最高不超过贷款学生所在学校的学费收取标准,用于生活费的金额最高不超过学校所在地区的基本生活费标准和所在学校食宿费收取标准之和;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的金额由经办行根据学生的申请确定,最高限额不超过学生在读期间所在学校的学费与生活费。
(十一)对在校大学生发放信用助学贷款,学生所在学校应提供符合规定的介绍人和见证人。
1金融机构与学校签订银校协议,明确助学贷款申请受理、调查审批、收回监督、建立借款人信誉档案等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学校应积极配合助学贷款的发放和管理,借款人转校后,应将其助学贷款情况作为学生档案的内容之一移交给新就读学校。借款人毕业后应将去向通知贷款金融机构。
2介绍人指学校负责助学贷款的部门(如学生处等),其职责是:为借款人联系、介绍贷款银行;向贷款银行集中推荐借款人的贷款申请;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负责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负责建立、更新和管理借款人的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信用档案;银校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有关事宜。
3见证人是指与借款人关系密切的自然人(如借款人的班主任、专职辅导员、系主任、同班同学等2人见证),其职责是:协助介绍人和贷款银行全面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在借款人毕业后与其保持联系,向贷款银行提供借款人的最新有效通讯方式。
(十二)经办银行核批助学贷款,并将已批准发放贷款的学生名单及其贷款金额反馈给省助学贷款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学校;学校校对后报省助学贷款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并配合经办银行加强贷款管理。
四、申请助学贷款的条件
(十三)在校大学生申请无担保(信用)助学贷款须具备以下条件:提供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具有有效居留身份证、学习认真、品德优良。
(十四)无担保(信用)助学贷款应依法签订贷款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有效联系方式,并由借款人承诺离开学校后向贷款提供工作单位和通讯方式,承诺贷款逾期一年不还,又未提出展期,可由贷款人在就学的学校或相关媒体上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码,予以查询。
(十五)对接受非义务教育学生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借款人)发放助学贷款的条件由贷款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通则》决定。
五、助学贷款的期限、利率和贴息
(十六)高等学校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根据学生申请,具体确定每笔贷款的期限。
(十七)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利率执行,不上浮。若借款双方约定可以提前归还贷款,对提前归还的部分,贷款银行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利息。
(十八)为体现国家对经济困难学生的优惠政策,减轻学生的经济负担,对财政供给的省属普通高等学校接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省财政按实际利息发生额的50%足额贴息。省财政对省助学贷款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的分银行、分学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经费进行核实后,按期向各经办银行拨付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经费。2000年高等学校体制调整中划转以地方管理为主的原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普通高等学校,2000年及以前入学学生的助学贷款贴息,仍由中央财政负责。
(十九)鼓励社会各界以各种形式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助学贷款担保和贴息。
六、助学贷款的回收
(二十)学生所借贷款本息一般在毕业后4年内还清。贷款学生本科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生及第二学位的,在读期间贷款期限相应延长,贷款本息在研究生及第二学士学位毕业后4年内还清。助学贷款是否展期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商定。
(二十一)借款人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伤亡等情况,介绍人、见证人和学生所在的学校有责任及时通知贷款银行。贷款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二十二)借款学生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二十三)各商业银行发放助学贷款,发生呆坏账,分别由各商业银行总行核实后,按实际发生额在所得税前按规定核销。
七、其他
(二十四)各商业银行按本《暂行意见》和《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制订具体的操作规程,并从2000年秋季开学开始办理此项业务。
(二十五)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面启动市属普通高等学校的助学贷款工作,具体办法比照本《暂行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