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联系我们
  • 栏目导航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4/1 浏览次数: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我省自2000年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以来,取得了明显成效,截至2004年6月,累计有3.1万名普通高校学生与银行签订了国家助学贷款协议,协议金额1.3亿元,实际发放1.1亿元,国家助学贷款已成为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重要渠道,受到广大经济困难大学生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普遍欢迎。但由于多种原因,全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整体进展缓慢,贷款发放和学生实际需求差距较大,需要切实加以改进和完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精神,现就完善全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推进并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要坚持“方便贷款、防范风险”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国家、高校、学生、银行之间的经济关系,健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体制,改革贷款审批和发放办法,强化普通高校和银行的管理职责,完善还贷约束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基本满足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的需要,最大限度地降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

        二、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二)改革财政贴息方式。改变目前在整个贷款合同期间,对学生贷款利息给予50%财政补贴的做法,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省、市财政按学校隶属关系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借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

        (三)延长还贷年限。改变目前自学生毕业之日起即开始偿还贷款本金、4年内还清的做法,实行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的做法。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应当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若借款学生继续攻读学位,借款学生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省、市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贴息。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要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四)对毕业生参加国家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服务我省贫困县计划以及到我省国家和省级贫困县工作,服务期限满6年的借款学生,经批准可以奖学金方式代偿其贷款本息。具体办法将结合国家毕业生就业政策另行制定。

        (五)改革经办银行确定办法。改变目前由国家指定商业银行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做法,实行由省政府委托河南省教育贷款管理中心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参与竞标的银行必须是经银监会批准、有条件经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银行。经办银行一经确定,由河南省教育贷款管理中心与银行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贷款合作协议。中标银行要按照协议约定提供贷款服务并及时足额地发放国家助学贷款;要简化贷款程序,制定统一的贷款合同文本,规范办理贷款的周期;及时向普通高校提供学生还款情况。河南省教育贷款管理中心要根据银行实际发放贷款数额,按照协议约定比例,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要及时足额向银行支付贴息和风险补偿资金。河南省教育贷款管理中心要配合银行做好催还款工作,努力降低金融风险。

        (六)对普通高校实行借款总额包干办法。普通高校每年的借款总额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总数20%的比例、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计算确定。每所普通高校的具体借款额度由河南省教育贷款管理中心根据各校的贫困生实际情况和借款学生还款违约等情况分别确定下达。

        三、建立和完善贷款偿还的风险防范与补偿机制

        (七)建立学生还款约束机制。省金融管理等有关部门、经办银行、河南省教育贷款管理中心及各高等学校要各负其责,共同建立还款约束机制。

        经办银行要建立有效的还贷监测系统,并做好相关工作。要对借款学生积极开展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式;要及时为贷款学生办理还贷确认手续;加强日常还贷催收工作并做好催收记录;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应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按期将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姓名、学号、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和违约行为等提供给河南省教育贷款管理中心。

        河南省教育贷款管理中心要以国家已建立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为依托,建立以省助学贷款管理机构为中心、遍及全省高校、动态的国家助学贷款网络管理系统,进一步完善对借款学生的信息管理,对借款学生的基本信息、贷款和还款情况等及时进行记录,加强对借款学生的贷后跟踪管理,接受经办银行对借款学生有关信息的查询;并将经办银行提供的违约借款学生名单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

        各普通高校要建立本校借款学生的信息查询管理系统,强化对学生的贷后管理,并及时向河南省教育贷款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信息。

        公安部门要积极做好为普通高校学生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体证的工作,配合银行做好对违约学生的身份核查工作。

        (八)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为鼓励银行积极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按照国家要求和“风险分担”原则,建立全省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按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财政和普通高校按贷款当年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给予经办银行适当补偿,具体比例在招投标时确定。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省、市财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担50%;每所普通高校承担的部分与该校毕业学生的还款情况挂钩。省、市财政部门每年将应承担的资金及时足额安排预算;各普通高校承担的资金由预算外资金足额安排,纳入部门预算。河南省教育贷款管理中心在确认经办银行年度贷款实际发放额后,按规定及时提出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的风险补偿资金用款申请,同时督促各高校提出预算外资金安排的风险补偿资金用款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国库集中支付的程序,将风险补偿资金直接拨付经办银行。

        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教育厅、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和河南银监局另行制订。

        四、明确高校、银行和学生在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工作中的责任

        (九)普通高校在河南省教育贷款管理中心下达的借款额度内,负责组织本校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申请,并向经办银行提出本校借款学生名单和学生申请贷款的有关资料,对申请借款学生的资格及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监督学生按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十)经办银行在审批贷款时,要按照中标协议的约定满足普通高校借款人数和额度需求,并在中标协议规定的工作日内,批准贷款并与学生签订贷款合同,向学生发放贷款。

        (十一)借款学生要如实填写公民身份证号码,保证申请资料的真实和完整;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认真履行与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直接向银行还款,承担偿还贷款的全部责任。

        五、切实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领导、管理与监督

        (十二)加强统筹和协调。成立由省教育厅、财政厅、公安厅、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等部门参加的河南省国家助学贷款协调小组,及时研究解决全省国家助学贷款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省辖市要加强对本地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统筹与协调,明确有关机构负责本地所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各级教育、财政、金融等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十三)严肃全省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今后,除国家规定外,凡超出本意见所确定的原则调整全省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均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经省政府批准后下发执行。其他任何部门均不得擅自出台或修改相关政策。

        (十四)健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进一步强化并改进管理。省教育厅要进一步加强河南省教育贷款管理中心的建设,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保证必需的工作经费,检查、督促其充分履行职能。河南省教育贷款管理中心要监督指导全省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具体组织省属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实施工作;指导各省辖市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的业务工作;负责会同财政等部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全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与经办银行签订贷款合作协议,严格按协议约定做好各项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全省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和统计监测体系;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对银行提供的违约借款者进行公布。

        各普通高校要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工作。必须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由学校的一位校级领导直接负责,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在校生规模1∶2500的比例,在现有编制内调剂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各普通高校要制定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职责细则,并报送河南省教育贷款管理中心备案。要培养学生诚信意识,建立学生信用档案,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督促借款学生及时归还借款本息,努力降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借款学生毕业时,学校有关部门应在组织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方可为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手续,并将其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积极主动地配合经办银行催收贷款,负责在学生毕业后第1年内向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学生没有就业的,提供其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

        六、其他有关规定

        (十五)在做好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同时,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要会同商业银行积极推进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十六)本意见所指的借款学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十七)本意见于2004年秋季开学后在全省普通高校中全面实施。

        (十八)此前已签订贷款合同学生的贷款发放、贴息、还款等办法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十九)此前下发的全省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继续执行。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