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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顶山学院关于印发《平顶山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3/4 浏览次数:

      平顶山学院

      关于印发《平顶山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平顶山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补充规定》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2019年1月22日

       

       

      《平顶山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补充规定 

      为强化学生学业诚信意识,规范学生学业失信及考试违规处分学生解除处分程序,依据《平顶山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平顶山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对《平顶山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做补充规定。

      第一条  违背学业诚信行为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1.在竞赛、评奖评优、综合测评等过程中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利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2.找人代上课或者代替他人上课的、找人代写作业(实验实习报告)或替他人写作业(实验实习报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3.网络课程学习过程中刷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4.伪造学业成绩或其他违背学业道德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以上处分;

      5.其他违背学业诚信的行为。

      第二条  因违反考试纪律、学术道德和学业诚信而受处分的学生,处分期间有悔改及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处处分;有突出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一)学生受处分期间具备下列任两种表现的,视为有悔改及进步表现行为:

      1.积极参与各类教学活动,无课堂及其他违纪行为的;

      2.所修课程平均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的;

      3.参加校级学科竞赛获得三等及以上奖励的;

      4.有见义勇为行为或校级表彰的;

      5.报名参加“参军入伍”、“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特岗教师”等志愿服务并被录用的;

      6.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425分以上、获得计算机等级考试或其他职业资格证书的;

      7.在CN刊物以第一作者名义发表论文或获得实用、设计专利的,或参加校企合作、创新创业活动并取得显性成果的;

      8.学校认可的其他进步表现行为的。

      (二)受处分期间具备下列任一种表现的,视为有突出表现行为:

      1.毕业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公务员考试、招教考试被录取的;

      2.获得国家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

      3.参加省级以上学科竞赛获得奖励或获得省级以上奖学金的;

      4.获得省级三好学生荣誉称号或其他荣誉称号的;

      5.在核心刊物以第一作者名义发表论文或获得发明专利的;

      6.学校认可的其他突出表现行为的。

      第三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学术道德和学业诚信等处分处理及解除处分处理由教务处负责。

      第四条  本补充规定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平顶山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9年1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