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学院关于印发
《平顶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平顶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2017年7月6日
平顶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平顶山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平顶山学院在校学生(以下称学生),指通过注册取得平顶山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各类学生。
第三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决定以及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等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平顶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提出的申诉。
第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纪委书记担任,委员会成员由监察处、学生处、团委、教务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学校法律顾问、申诉学生所在学院党总支负责人、校学生会主席、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担任。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处,监察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理学生申诉;
(二)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
(三)复查后作出处理决定或建议。
第三章 申诉处理工作程序
第七条 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复查和作出决定或建议等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遵守下述之规定:
(一)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从处分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三)申诉要以书面形式,写明申诉的理由及合理要求,直接送达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
(四)在学校未作出申诉复查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学生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关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诉处理委员应当受理学生申诉:
(一)申诉人认为学校原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
(二)申诉人认为学校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诉人提出学校原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
(四)有证据证明做出决定的部门或个人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五)其他按照规定应予以受理的学生申述。
第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书后,应当立即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区别不同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
(二)对于不符合申诉受理条件的,向申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其重新提交申诉书。
第十一条 受理申述的处理:
(一)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学生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以内,对受理的申诉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并作出复查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结论的,经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15日。
(二)根据不同情况,申诉处理委员会可分别作出下列复查决定:维持原处理决定、建议变更原处理决定和撤销原处理决定;
(三)申诉复查决定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书面送达申诉人和原决定作出机构。
第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三条 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对学生申诉作出复查决定时,必须有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到会,且必须获得实际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能有效。
第十四条 原处理决定和处分决定的撤销、变更: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原处分部门予以研究,并按照相关程序做出新的决定。
第十五条 在申诉和处理期间,原处分和决定继续有效。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留学生、成人教育学生的申诉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平顶山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7年7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