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及《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的通知》(教体艺〔2014〕5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名额和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根据当年上级部门下达的名额指标确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上级部门下达的名额指标后,根据各学院具备申请资格的人数占全校具备申请资格总人数的比例,合理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申请者必须是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2.申请者必须是学校已经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4.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5.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恶意拖欠学费及其它费用的行为;
6.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上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本年级本专业前25%以内,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
第三章 奖学金的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实行三级评审,逐级报批的原则。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各学院成立以学院主要领导为组长、辅导员为成员的评审工作组,负责评审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各学院以年级(或年级中的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评审小组,负责评审的民主评议工作。评审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评审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八条 具体申请和评审步骤:
1.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2.各学院组织评审小组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民主评议,按1:1.5的比例确定初审名单,并提交评议意见给评审工作组;
3.各学院评审工作组根据评审小组的评议意见,结合申请人在校表现,等额确定复审名单,并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公示无异议后,各学院根据复审名单组织申请人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签署评审意见;
5.各学院将申请人填写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
6.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推荐的申请人名单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将研究审定的获奖学生名单向全校师生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7.公示结束后,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将审定的获奖学生名单逐级报至省教育厅审批。
第九条 如师生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向本学院评审工作组提出质疑。评审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评审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条 学生因病或残疾可向学校提交暂缓或免予进行体质健康测试的申请,经医疗单位证明,体育教学部门核准,可暂缓或免予执行体质健康测试。退役复学学年体质健康测试免修者以及确实丧失运动能力、被免予执行体质健康测试的残疾学生,仍可参加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
第十一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名单一经学校和省教育厅批复,各学院务必按照批复名单发放奖励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奖励范围。
第十三条 学校在接到财政主管部门划拨的资金后,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如在申报国家励志奖学金时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其获奖资格,并收回奖励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若发现弄虚作假,工作不透明等问题,要追究学院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减少下学年该学院的奖励名额。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平顶山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平学院行〔2016〕92号)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