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防范贷款风险,促进助学贷款业务健康开展,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2020〕4号)、《河南省教育厅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资助〔2013〕14号)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国家开发银行评审三局《国家助学贷款操作规程》(2019版)精神,结合我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开展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助学贷款”特指高校助学贷款;“河南分行”特指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省资助中心”特指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校资助中心”特指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高校经办人”特指校资助中心贷款工作经办人;“学院经办人”特指各学院贷款工作经办人。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制定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相关制度措施,明确相关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协调各职能部门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的关系,并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四条 校资助中心在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校国家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包括:
1.具体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
2.负责与省资助中心、河南分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或代理结算行)的日常业务联系;
3.在省资助中心和河南分行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校内审批和贷前、贷后的组织管理工作;
4.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
5.指导各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按要求开展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由学院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受理学生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贷款资料,按规定报送校资助中心审批、建档;
2.规范使用高校助学贷款系统,及时掌握每位借款学生的基本情况,并对其日常情况进行跟踪调查;
3.催缴和清收本学院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和利息;
4.负责组织对学生开展助学贷款宣传教育、诚信教育;
5.及时完成学校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和校资助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申请受理及发放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对象为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七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家庭经济困难,本人及其家庭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
6.当年没有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7.符合约定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贷款额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 8000 元,且不低于 1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 8000 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贷款额度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最新规定执行。
第九条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学制加 15 年确定,最短不少于 5 年,最长不超过 22 年。根据借款学生在校剩余学习年限加 15 年确定贷款最长期限。2015 年以前发放的助学贷款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条 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每年12月21日根据最新基准利率调整一次。2020年1月1日起,新签订合同的助学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30个基点执行。
第十一条 贷款利息:在读期间由财政全额补贴,毕业后由借款学生负担。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需申请贷款展期或还款计划变更,申请通过后,由原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需申请就学信息变更,申请通过后,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第十二条 助学贷款申请及审核发放程序:
1.个人申请。经济困难学生可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提出申请,登录助学贷款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录入提交贷款申请,并如实提供如下材料:
(1)首次贷款:
①出示材料:借款学生身份证原件、录取通知书原件(新生)或学生证原件(在校生);
②提交材料:借款学生本人签字的《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借款学生身份证复印件、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复印件;
(2)续贷:
①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内提交续贷声明;
②提交材料:《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无需再次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认定。
2.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对学生贷款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并在一定范围内对申请学生进行公示。通过初审及公示的贷款名单上报校资助中心。
3.校资助中心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中完成全校贷款数据审核,汇总上报至省资助中心。
4.省资助中心和河南分行审批通过后,确定当年发放助学贷款的对象及金额。
5.各学院组织借款学生签订《借款合同》,并进行合同审查,审核无误后,校资助中心汇总全校合同信息上报至河南分行。
6.河南分行审批后,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将贷款资金划付至借款学生个人账户。
7.通过授权,第三方支付平台将相应贷款资金由借款学生个人账户划付至学校账户以冲抵学生年度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三条 各学院组织学生签订借款合同时,要严格要求,控制差错率,对领取的空白合同数、使用数、作废数、剩余数都要进行详细登记,同时按照合同印刷流水顺序填写“河南省高校助学贷款空白借款合同使用清册”。其中,剩余空白合同和错误作废合同要上交校资助中心。对于空白合同保管和使用混乱,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出现空白合同丢失、被盗及违规使用等问题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毕业确认与联系
第十四条 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各学院要组织其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向学生介绍还款方式、支付宝使用和征信等金融知识,确定并核实借款学生预留的联系方式,对于错误信息及时上报校资助中心更改,将借款学生贷款情况和信用评价结果存入其个人档案。
第十五条 毕业确认具体流程:
1.学生登录助学贷款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更新个人信息,在“毕业确认申请”模块发起申请。
2.学院经办人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中审核通过学生的毕业确认申请,导出学生的《助学贷款毕业确认表》一式两份,由学生核对无误后签字捺印。一份各学院留存,一份交学生留存。
3.各学院逐个核实借款毕业生提供的本人家庭电话、移动电话、工作单位电话、家庭地址、工作单位地址等项的真实性,并通过借款毕业生档案或其他材料交叉核对。
4.原则上每个借款学生(除贷款已结清)均要按照上述流程办理毕业确认手续。
第十六条 协助学生办理毕业确认手续时,各学院应做好以下工作:
1.告知学生助学贷款的还款方式和违约后果;
2.提醒学生牢记学生在线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养成定期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的习惯,特别是在变换工作、联系方式、联系人后要及时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修改有关信息;
3.告知学生在每年 11 月 1 日后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查看本年应还本息金额;
4.提醒暂时没有确定工作单位的学生在确定工作单位后,20 个工作日内将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通知学校;
5.提示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在拿到录取通知书后,回到学校办理展期或还款计划变更,以便读书期间可以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政策。
第十七条 校资助中心应组织各学院每年年度结息日或贷款本金到期日前与每个贷款未结清的借款学生有效联系一次,了解他们毕业后的工作、生活状况,提醒他们按时支付贷款本息。有效联系方式包括QQ、电子邮件、短信、电话、书信和实地走访学生家庭所在地等。各学院联系完毕后需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中记录联系情况。
第五章 合同变更
第十八条 借款学生毕业当年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贷款展期。展期申请审核通过后,可按学制年限延长贷款期限,展期期间可继续享受财政部门贴息。贷款展期仅适用于2015年以前签订的助学贷款合同。
第十九条 借款学生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还款计划变更。还款计划变更审核通过后,可按学制年限继续享受财政部门贴息,贷款到期日仍按合同约定执行。还款计划变更仅适用于2015年(含)以后的签订的助学贷款合同。
第二十条 贷款展期或还款计划变更办理流程:
1.借款学生登陆助学贷款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在“贷款展期申请”模块发起申请;
2.学生持身份证和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助学贷款展期申请表》,向校资助中心提出申请;
3.校资助中心审查通过后报省资助中心复核,并提交河南分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 借款学生发生休学、升学、留级、跳级、退学、开除学籍、出国、转学等情况时,需要办理就学信息变更,对高校名称、入学年份、学制或毕业年份进行修改。具体办理流程:
1.借款学生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其他相关材料到校资助中心办理就学信息变更;
2.高校经办人进入管理系统,进行就学信息的新增、修改、删除操作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病休学,需申请就学信息变更,申请通过后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第二十三条 借款学生发生退学、开除学籍、出国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河南分行将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学校有关部门必须在校资助中心采取上述措施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第六章 还款政策
第二十四条 借款学生自毕业后的7月1日起,开始承担贷款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于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
第二十五条 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年度结息日为每年的12月20日(最后一年为9月20日),21日为扣息日,节假日不顺延。每年11月1日管理系统进行年度结息,学生可在11月1日之后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查看本年应还利息金额。
第二十六条 借款学生每个月(11月除外)可进行一次提前还款。提前还款操作流程:
1.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提交提前还款申请。当月(11月除外)15日(含)之前提交申请,还款日(结息日)为当月20日;当月(11月除外)15日之后提交申请,还款日(结息日)为次月20日;10月16日—11月30日提交申请,还款日(结息日)为12月20日。
2.选择一次结清一笔合同或部分提前还款(本金须大于500元(含),且是100元的整数倍)。
3.完成申请后,借款学生在还款日前可随时使用POS机或支付宝“助学贷款还款”功能进行主动还款。
第二十七条 贷款逾期后,借款学生每个月(11月除外)可进行逾期还款,无需提出还款申请。具体操作流程:
1.每月1日之后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查看应还本息金额。
2.在当月20前可随时使用POS机或支付宝“助学贷款还款”功能进行还款。
第二十八条 偿还贷款本息时,支付宝扣款顺序依次为依照《借款合同》约定应付的罚息、逾期利息、逾期本金、利息、本金。
第七章 逾期催收
第二十九条 借款学生发生贷款逾期行为后,根据有效利用资源、最大限度达到预期效果的原则,校资助中心和各学院应分阶段分层次开展贷款催收工作。
1.贷款逾期天数小于90天的,可以采用催收成本较低的电话联系、即时通讯等方式;
2.贷款逾期天数超过90天的,可采用送达逾期通知书、电话催收并录音、发布催收公告、发送律师函等方式。
第三十条 逾期贷款催收方式要求如下:
1.即时通讯方式催收:各学院可建立催收QQ群、将所有逾期学生纳入该群,定期在群中发布催收公告。或依据借款学生在贷款申请及毕业确认阶段留存的电子邮箱地址发送催收电子邮件。
2.电话催收:通话时表明催收者的身份,明确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拖欠本息情况并告知违约后果以及还款方式。催收时填制《电话催收记录单》并归档留存。具备条件的学院,可对通话录音并保存。
3.送达《催款通知书》催收:各学院通过挂号信方式,将《催款通知书》,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通讯地址(或学生指定的其他联系地址)寄送给学生。寄送时应在信封正面标注“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逾期催收”字样;寄送后,应将“寄件人联”以及已送达借款学生的凭据(如送达回执)归档留存。
通过直接向借款学生本人或同住的亲属送达《催款通知书》的,应取得签收回执后归档留存;如拒绝签收的,应请求当地村(居)委会在《催款通知书》上签注送达证明并盖章后归档留存。
4.公告催收:对于利息逾期一年以上的学生,学校可在校园网、校友网或媒体等信息平台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并留存公告。
5.发送律师函催收:若借款学生具备还款能力但仍然无故恶意拖欠贷款本息,且是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外资企业或大中型私营企业的正式员工,各学院可将这部分借款学生信息汇总至学校,学校上报至河南分行。河南分行将委托合作律师事务所向其寄送律师函进行催收。
第三十一条 当借款学生出现逾期时,各学院要采取相关措施催缴逾期贷款本息,催收频率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与借款学生联系后,各学院需在管理系统中及时记录联系情况,并妥善保管好书面催收要件。对于逾期90天以上的借款学生,各学院需每半年寄送1次《催款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 学校在充分了解、掌握借款学生个人信息的前提下,对于经过电话、即时通讯、寄送《催款通知书》等手段催收,仍不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可以在每年的寒暑假,对贷款违约、未能及时与学校联系以及家庭或个人出现特殊变故等有可能产生风险的贷款毕业生进行入户走访。
第三十三条 对于确实难以上门催收或无法取得送达证明的借款学生,各学院应逐个填写详细原因并上报校资助中心,校资助中心汇总后报送省资助中心,由省资助中心统一组织催收。
第三十四条 本金逾期一年以上的学生,由河南分行或省资助中心进行集中催收,并将视情形通过省资助中心网站、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网、教育部学历查询网站以及新闻媒体等平台发布公告进行催收,必要时将采取法律手段进行催收。
第三十五条 建立逾期收缴月报上报制度,学院经办人应于每月的1-8日,按照要求在管理系统内填写逾期信息并提交至高校经办人,高校经办人汇总上报至河南分行。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信贷档案是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活动中形成的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载体、介质的原始材料和历史记录的总称,是对贷款信贷管理工作全面、客观、历史的反映,为贷款决策、业务操作、内部控制、法律诉讼留存依据,提供服务,防范风险。
第三十七条 信贷档案按照档案类别不同,分为合同档案和管理档案。由校资助中心、各学院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分级管理。
第三十八条 信贷档案管理要求:
1.高校经办人和学院经办人负责集中、整理、管理信贷档案。
2.以合同为单位,以项目为主线,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同步完整保存。
3.专柜存放,集中保管,动态管理,有效利用。
4.信贷档案按年度归档,次年1月底前完成归档工作。
5.严格遵守档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借款学生的个人资料。
6.校资助中心定期对信贷档案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第三十九条 归档范围
(一)校资助中心归档范围
表1校资助中心贷款归档材料清单
序号 |
档案类别 |
资料名称 |
资料描述 |
形成时间 |
是否原件 |
1 |
合同档案 |
借款合同 |
与借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依据 (分行审批未通过的不保留) |
合同签订时 |
原件 |
2 |
机制档案 |
高校助学贷款承诺书 |
由高校出具 |
开展业务前 |
复印件 |
3 |
合同档案 |
贷款发放花名册 |
年度贷款项目汇总 |
合同签订后 |
原件 |
4 |
管理档案 |
电话催收记录单 |
|
电话催收后 |
原件 |
5 |
管理档案 |
送达回执、寄件人联或其他送达证据(如有) |
|
寄送催收通知后 |
原件 |
6 |
管理档案 |
电话催收录音(如有) |
|
电话催收时 |
原音 |
7 |
管理档案 |
展期学生信息统计表(如有) |
信息管理系统导出,加盖校资助中心公章 |
发生变更时 |
复印件 |
8 |
管理档案 |
展期申请表(如有) |
信息管理系统导出,有借款学生签名并加盖校资助中心公章 |
发生变更时 |
复印件 |
9 |
管理档案 |
身份信息变更单(如有) |
信息管理系统导出,有借款学生签名并加盖校资助中心公章 |
发生变更时 |
原件 |
10 |
管理档案 |
贴息截止日变更单 (如有) |
信息管理系统导出,有借款学生签名并加盖校资助中心公章 |
发生变更时 |
原件 |
(二)各学院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归档范围
表2 各学院贷款归档材料清单
序号 |
档案类别 |
资料名称 |
资料描述 |
形成时间 |
是否原件 |
1 |
合同档案 |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如有) |
|
申请贷款时 |
原件 |
2 |
合同档案 |
助学贷款申请表 |
分行审批未通过不保留 |
申请贷款时 |
原件 |
3 |
合同档案 |
借款学生身份证 |
首次贷款时保留,续贷不保留 |
首次申请贷款时 |
复印件 |
4 |
合同档案 |
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 |
首次贷款且为新生的保留录取通知书;首次贷款且为在校学生的保留学生证;续贷学生不保留 |
首次申请贷款时 |
复印件 |
5 |
管理档案 |
电话催收记录单 |
|
电话催收后 |
原件 |
6 |
管理档案 |
送达回执、寄件人联或其他送达证据(如有) |
|
寄送催收通知后 |
原件 |
7 |
管理档案 |
电话催收录音(如有) |
|
电话催收时 |
原音 |
第四十条 归档要求
1.校资助中心归档的合同档案按照合同编号升序排列存放,管理档案按照文件生成时间顺序排列存放。
2.各学院归档的合同档案以借款学生为单位整理装订,管理档案以资料名称为单位,按照生成时间顺序进行装订。
3.所有材料的复印件、各类审批单,均应使用标准A4纸复印或打印,各类变更单除外。
第四十一条 已归档的信贷档案原则不外借,因诉讼等法律纠纷案件或工作特殊需要借出时,需按要求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校资助中心应建立信贷档案使用台账,完整保留相关记录备查。
第九章 违约调查
第四十二条 为进一步明晰贷款管理各环节责任,做好依法收贷工作,对发生如下违约情形的学生,校资助中心和各学院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应积极配合河南分行启动违约调查程序。
1.借款人死亡,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
2.借款学生单笔借款合同全部贷款本金逾期一年以上,学校按照本办法第七章要求进行催收后,借款学生一直无法联系或拒绝还款,需要省资助中心和河南分行集中催收的。
第四十三条 各学院对于符合第四十二条的借款学生,需填报《助学贷款违约申报书》,逐个填写《助学贷款违约调查及责任认定情况表》,内容包括贷款管理及追索情况、违约形成的原因、明确有无管理责任、认定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等。附件清单资料上报校资助中心备查,其中死亡、失踪证明必须由公安、法院或医院出具(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户口注销证明),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的证明分别由司法部门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可提供复印件,但须加盖公章并注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确认人和日期”。
第四十四条 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学校建立违约责任认定制度。违约责任认定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析主客观原因,判断有关责任人的尽职程度。只要经办人规范操作,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开发银行助学贷款规章制度,不认定经办人员及其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及违约调查取证问责制度。出现下列情况的,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1.经办人员确系主观原因、未按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规定操作形成损失的。
2.没有确凿证据,或者弄虚作假向审核部门上报《违约申报书》的。应当认定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视金额大小和性质轻重进行处理。虚假申报造成河南分行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并严肃处理有责任的经办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3.根据第四十二条规定,校资助中心、各学院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应到期上报的助学贷款违约调查申报材料,但因有关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原因未按期上报或故意隐瞒不报的。
4.校资助中心和各学院贷款工作领导小组未在助学贷款违约调查工作过程中尽到保密义务,擅自向借款人等第三方披露的。
第四十六条 各学院配合完成违约调查的工作质量情况将纳入助学贷款年度工作考核范畴。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资助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