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学院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补充条例
为落实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规范还款救助操作、有效防范风险、实现高效运行,切实帮助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解决经济困难,根据《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针对《平顶山学院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办法》特制定本补充条例。
一、 救助对象及条件
1.死亡、失踪的毕业借款学生
申请人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借款学生死亡、失踪证明以及居民户口注销证明。
2.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毕业借款学生
(1)丧失劳动能力的借款学生,申请人需要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中一级至四级标准出具的对借款学生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2)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学生,申请人需要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法院宣告借款学生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书。
3.本人或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毕业借款学生
必须于受灾当年提出申请,申请人需要提供借款学生本人或家庭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因灾导致经济遭受重大损失的相关证明。
4.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
需要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保障的条件,申请人提供相关医保报销凭证和病历复印件。
5.经济收入特别低,确实无力按期偿还贷款的毕业借款学生
(1)毕业借款学生本人是建档立卡贫困户,且未就业或就业后收入低于国家(或本省)公布的贫困线的,申请人需提交《扶贫手册》等有效证件。
(2)毕业借款学生本人非建档立卡贫困户,还本宽限期后收入仍低于国家(或本省)公布的贫困线的,申请人需要提供借款学生本人户籍或居住所在地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居民户口簿。
6.经学校资助中心审核确认的其他符合还款救助情形的毕业借款学生。
二、救助原则
1.救助重点
原则上,重点救助第一至第四类借款学生。第一、第二类借款学生,原则上必须给予救助;第三、第四类借款学生,原则上优先给予救助。
2.救助标准
第一、第二类借款学生,可以申请一次性代偿全部应还本息;后四类借款学生,只能申请代偿当年应还本息。
3.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其他形式代偿的借款学生,不得重复享受上述救助政策。
三、救助程序
1.符合救助条件的借款学生,可以按照助学贷款合同种类和归属地,分别向学校资助部门或生源地县级资助中心提出申请。
2.因死亡、失踪、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重病等原因无法自行提交申请的,可由借款学生的亲属代为办理,代办人需要提供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或授权书。
3.在日常工作中,各学院发现符合救助条件但未提出申请的借款学生,可主动联系并协助有关当事人申请办理还款救助。
4.申请人在现场办理还款救助申请时,应持身份证、助学贷款合同以及其他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5.学院资助部门在收到还款救助申请后,需要按照申请条件的不同种类审查相关材料,确保申请要件真实完整。对于材料不完整的,应明确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并协助其办理,审核后负责人签字盖章,并统一报送至校资助管理中心。校资助管理中心通过最终审核后,向申请人讲明,还款救助资金将直接支付给经办银行,用于偿还贷款本息,不会发放给被救助人。
6.材料审查无误后,学校资助部门指导申请人填写对应的《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
7.学校资助部门在完成材料审核后,应组织各学院通过实地走访、入户调查、电话访问、校地联动等方式完成初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范围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公示。
四、后续管理
1.失信惩戒
还款救助申请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虚构救助理由,伪造相关要件,骗取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学校资助部门可以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将有关情况函告申请人所在单位;经办银行可将申请人纳入失信人执行名单;对于申请金额较大、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2.征信管理
对于第一至第五类救助,经办银行应视情况,负责办理变更借款学生个人征信的不良记录;对于第五类救助,可将救助情况在个人征信系统中进行标注。
3.信息安全
学校资助部门和经办银行要切实做好还款救助信息安全工作,落实信息管理责任人,规范还款救助信息的审核、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杜绝信息外泄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