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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顶山学院学费减免实施办法(平学院行〔2020〕59号)
      发布日期:2020/7/15 浏览次数:

      平顶山学院学费减免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资助政策要求,保障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费减免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既要充分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需要,也要充分考虑各类奖助学金的统筹协调。学校积极鼓励和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通过获取国家助学贷款的方式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积极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强不息,勤奋学习,努力通过各种勤工助学和奖学金项目,靠自己的诚实劳动和努力学习去解决实际困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读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减免对象、条件与标准

      第四条  我校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可申请学费减免:

      1.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2.孤残学生,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

      3.父(母)或本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4.少数民族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5.因家庭重大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火灾、交通事故、重特大疾病等)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6.其他国家规定或学校政策规定予以减免者。

      第五条  符合减免对象范围、提出学费减免申请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

      2.自觉遵守法律、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近一学年没有因各种原因受过纪律处分;

      3.自强不息,积极上进,学习成绩良好;

      4.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积极参加社会公益劳动;

      5.生活俭朴,无铺张浪费行为。

      第六条  学费减免标准:

      学费减免分为学费全额减免和学费部分减免。

      1.国家特殊政策性减免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进行;

      2.其他情况减免额度由各学院根据申请者的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研究确定;其中部分减免金额中减免一半学费的最高不超过4000元,其他部分减免金额参照执行。

      3.学费减免要结合各类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资助进行统筹考虑、合理安排,通过不同的资助形式相互补充,从而达到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目的。

      第七条  各学院学费减免人数和减免金额由各学院酌情掌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减免:

      1.学制规定年限内未完成所学专业而延长学习年限者;

      2.学习不努力,经常迟到、早退、旷课,或不参加班集体活动者;

      3.生活挥霍浪费,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者;

      4.参加并接受其他各类学费专项资助项目者;

      5.故意隐瞒实情,弄虚作假,情节严重者。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学费减免工作,主要对各学院报送的建议名单和减免材料进行审核,报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条  财务处具体负责学费减免的落实工作。

      第十一条  各学院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工作要求具体负责本院学费减免的实施工作。

      第四章  减免程序与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为统筹协调奖助项目,学费减免工作与学校学生奖助项目评审工作同步进行,一般在9-10月开展。学费减免每学年集中办理一次,每次只限申请一学年的学费减免,逾期不予办理。

      第十三条  学费减免程序:

      1.学生申请: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者,均可在学费减免工作通知安排的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写《平顶山学院学费减免申请表》,同时提交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材料。

      2.学院审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申请减免的学生材料进行评定和审查,必要时可与学生所在地基层政府有关部门以电话等方式来获取相关信息;学院建议的学生学费减免名单及减免金额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公示通过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核。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院上报的减免材料进行复审,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公示通过后报送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4.学费减免落实: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减免名单报送财务处予以落实减免政策。

      第十四条  监督与管理:

      1.各学院应在减免申请批准后两周内将学费减免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家长。

      2.减免学费的审批工作要求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除令学生足额补交已减免的学费外,还要视其情节严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同时追究所在学院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