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平顶山学院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办法》(平学院行〔2016〕17号),现已开展2018年下半年助学贷款救助申请工作。
各学院在通知贷款毕业生还息的过程中,如遇到反映还款付息困难的学生,可调查了解具体原因,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确实无法按期偿还贷款的,可以申请还款救助。
1.借款学生死亡。需凭死亡证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居民户口注销证明。
2.借款学生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凭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或者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医院,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 2006)一级至四级标准出具的鉴定证明。被评定为一级或者二级残疾的,需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借款学生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后恢复重建确有困难。需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条采取救助之后,家庭恢复重建仍有困难的证明,证明中应详细列示家庭成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4.借款学生或其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凭当地纳入城镇居民医保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保障范围的医保报销凭证和病历复印件。
5.借款学生家庭经济收入特别低。需凭借《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居民户口簿。
6.经资助中心审核确认的其他符合还款救助情形的借款学生。
救助标准
第一、第二类借款学生,可以申请一次性代偿全部应还本息;后三类借款学生,只能申请代偿当年应还本息。
注;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其他形式代偿的借款学生,不得重复享受上述救助政策。
救助程序
1.还款救助由借款学生或其亲属自愿申请。其中,生源地助学贷款向县级中心提交申请,校园地助学贷款向高校资助部门提出申请。
2.毕业借款学生符合还款救助条件的,由本人或其亲属(代办人需要提供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或授权书。)填写《平顶山学院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审批表》(附件1)后,连同居民身份证、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和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向校资助中心提出救助申请。申请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持伪造或无效材料申请还款救助者,一经查实,取消其救助资格。
3.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跟踪了解借款学生毕业后的工作、生活状况,对工作中发现的符合救助条件的借款人,应主动协助其申请还款救助。
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其他形式代偿的借款学生,不得重复享受上述救助政策。该救助申请以学院为单位统一上报,截止时间5月21日下午5点。
联系人:王琳
联系电话:0375—2077202
地址:办公楼207室
关于开展我校2018年贷款毕业生贷款救助对象普查工作的通知.doc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8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