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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规范心理重点关注学生复学流程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0/9 浏览次数: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和《平顶山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积极落实教育部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生心理健康工作专项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我校心理重点关注学生愈后复学流程,结合学校实际通知如下。

      一、复学要求

      学生因心理原因休学,休学期满后,须持近一个月三甲以上医院或市级及以上精神专科医院的诊断材料、治疗过程性材料、近一个月个人状况描述(学生、家长签字)及其它必要的材料,由监护人陪同到校办理复学手续。

      二、办理流程

          1.提交相关材料。学生本人提交复学申请书及相关佐证材料。

      2.成立评估小组按照“学院主导、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原则,由学院牵头成立评估小组。成员可根据情况由学院副书记、辅导员、导师、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老师以及校外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组成,评估小组的成员数原则上应不少于5人。视心理问题严重程度,可适当增减小组成员构成。

      3.评估小组评议。审核学生提交的复学申请材料并开展谈话、评估,详细了解学生治疗情况、目前身心健康状况等。

      4.评估小组合议评议后,评估小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召开合议会研判学生状况,作出复学、陪读、不予通过建议。

      5.二级学院决议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根据评估小组合议情况、综合学生情况,给予学生是否复学建议,并于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反馈结果。

      三、复议

      学生如对决议结果有异议,可一周内向学工部(处)提出复议。对复议的处理,主要是复核整个评估过程是否符合本通知的要求。

      四、注意事项

      1.学院在为学生办理休学时须告知其复学程序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学生休学期间,学院须关注其就诊情况,跟踪其身心状态,必要时可作为复学评估的相关证明材料。

      2.复学手续办理需由监护人家长或亲属(父母亡故或因身心疾病无行动力/自知力)陪同

      3.学生复学之后,二级学院需关心关注学生心理状况,督促其定期复诊或进行心理咨询,更新其心理档案,酌情在心理月报表中跟踪上报,及时联系告知家长学生在校情况。


      附件1-7心理重点关注学生休学、复学相关材料

                        学工部(处)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