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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顶山学院辅导员考核办法
      发布日期:2016/1/20 浏览次数:

      平顶山学院辅导员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激励和促进辅导员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和《中共平顶山学院委员会平顶山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平学院发〔2011〕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考核应坚持德才兼备标准,坚持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的原则,考核工作力求公开、公正、公平,注重实效。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三条  辅导员工作考核以日常工作中规定的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为主要内容, 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定性和定量综合考评。

      (一) 德

      1、政治觉悟: 是否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具有高度的组织性、纪律性,坚决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及学校稳定;

      2、政策理论水平: 是否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了解学生教育、管理的一般规律和有关规定;

      3、工作作风: 是否爱岗敬业, 把工作放在首位;是否尊重学生,关心学生,服务学生,以学生为中心,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4、师德状况: 是否以身作则,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5、工作落实:是否重视学校布置的各项工作和任务,抓好落实。

       (二) 能 

      1、组织管理能力:主要考核工作中组织、管理方面的方法、水平和效果以及处理、解决突发事件的能力;

      2、创新能力:能否积极探索学生工作中的新思路、新方法,提出合理化建议,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3、科研能力:能否结合本职工作开展科学研究,并撰写相关研究论文或调研报告;

      4、表达能力:是否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写作能力。

      (三) 勤 

      1、计划执行情况:学期、学年是否制定有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认真落实,并进行总结;

      2、开展主题班会情况:能否按要求组织主题班会,安排布置工作,组织政治理论学习,开展形势政策教育、职业规划教育、就业指导教育、行为规范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

      3、与学生谈心谈话情况:是否经常与学生谈心谈话,并做好记录;

      4、能否经常进教室、宿舍了解情况;

      5、专项工作开展情况:能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综合测评、评先评优、助学贷款等工作,并充分发挥导向作用;

       6、指导班级建设情况:能否认真建立班级学生管理档案,做好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工作,指导班级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营造良好的班级氛围;

      7、指导党团工作情况:能否指导团支部积极开展主题团日活动,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推优工作;能否协助党总支做好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工作;

      8、能否按时参加学校、院(系)召开的各种会议、活动和培训;

      9、能否按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学校和院(系)部署的各项任务,无延误现象。

      (四) 绩 

      1、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情况和对入党积极分子和学生党员进行培养和教育的情况。

      2、学生是否遵守校规校纪。

      3、学风建设情况。

      4、班级组织、制度、文化建设情况。

      5、学生缴费、贷款还本还息、就业等工作情况。

      (五)廉

      1、各项工作能否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2、廉洁自律情况;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四条  学校成立辅导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全面负责全校辅导员考核的组织协调、结果审定与争议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学生工作部(处)。

      第五条  各院(系)成立辅导员考核工作小组,由各院(系)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任副组长,具体负责本院(系)辅导员考核的实施。

      第六条  辅导员考核采用学生评分、院(系)评分和学校评分相结合,考核程序如下:

      (一)辅导员对本人一学年的工作做出全面的总结,对照《平顶山学院辅导员量化考核表》(附表1)的有关要求,向辅导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不少于2000字的述职报告,并填写《平顶山学院辅导员年度考核登记表》(附表3)。

      (二)学生评分。院(系)辅导员考核小组组织辅导员所负责年级的学生(不少于20名)按照《平顶山学院辅导员考核学生评分表》(附表2)对辅导员进行评分。

      (三)院(系)评分。院(系)辅导员考核小组组织院(系)党政领导、专任教师代表(10人左右)按照《平顶山学院辅导员量化考核表》(附表1)对辅导员进行评分。

      (四)学校评分。学校辅导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平顶山学院辅导员量化考核表》(附表1)对辅导员进行评分,确定考核等级。

      第七条  辅导员考核采用百分制,包括学生评分、院(系)评分和学校评分,其中学生评分占40%,院(系)评分占30%,学校评分分占30%,按比例计算后三项得分相加形成考核总得分。

      第四章  考核结果及其使用

      第八条  辅导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由学校辅导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辅导员考核总得分确定其等级,考核基本标准为:

      (一)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理论素养;

      2、爱岗敬业,模范履行辅导员职责;

      3、积极加强班级建设和管理,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努力拓宽工作途径。能善于发现、培养学生干部,充分发挥学生骨干作用。帮助学生树立良好的学风、班风,组织学生开展各种课余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从而提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所带班级荣获校级以上先进集体;

      4、工作有思路,善于思考,注重研究,能结合本职工作撰写1篇以上有关学生工作的论文或调研报告;

      5、能结合学校的办学理念,为学校的工作和建设做出重要贡献的优先考虑;

      6、清正廉洁;

      7、从事学生工作一年以上。

      (二)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2、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3、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4、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5、廉洁自律。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2、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一般;

      3、工作责任心一般;

      4、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

      5、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结果应定为“不合格”:

      1、在师生中散布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影响校园和社会安定言论,造成恶劣影响的;

      2、不接受工作任务,经教育不改或不能按时完成组织交给的工作任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3、因疏于教育管理而发生学生严重违纪现象,造成恶劣影响的;

      4、发生突发事件,无特殊情况未能及时到达现场并妥善处置的;

      5、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及治安或刑事处罚的;

      6、在学生党员发展、评优、评奖和学生资助等工作中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的;

      7、对学生中的违纪行为隐瞒不报、故意包庇或纵容学生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的;

      8、考核成绩低于60分者。

      (五)优秀名额

      优秀等次人员名额十名。

      第九条  经考核达到合格以上者享受辅导员特殊岗位补贴。辅导员的考核成绩作为学校年度考核的主要因素。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辅导员,不享受辅导员特殊岗位补贴,视情况扣发年度岗位津贴,同时不能参加当年晋升行政职级和职称评定。

      第十条  辅导员考核在每学年末进行。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通知本人,并存入个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辅导员。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附表:1、《平顶山学院辅导员工作量化考核表》

      2、《平顶山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学生评议表》

      3、《平顶山学院辅导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4、《奖分和扣分统计表》


      平顶山学院辅导员考核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