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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2016年度全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进行考核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2/21 浏览次数:

      各学院:

         为进一步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工作,切实提高管理水平,推进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持续、健康开展,根据《平顶山学院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决定对2016年度全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考核,现将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考核内容

         主要针对2016年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行考核,因此各学院的自查报告须全面反映2016年度本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开展情况,报告内所附佐证材料应依据此时间范围进行编选。

      考核依据《平顶山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修改)进行。评价指标分为A(37分)、B(83分)两类,满分120分。   

         二、时间安排

         本次考核从2017年2月21日开始至2017年3月1日结束,分学院自查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查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学院自查,时间安排为2017年2月21日至2017年2月23日。各学院按照《2016年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见附件1)的要求对本学院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逐项进行自查打分,填写有关表格资料(见附件2),同时写出书面自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开展国家助学贷款整体情况、自查情况及结果、取得的经验、存在的问题、改进措施等方面。

      各学院在自查结束后将自查报告、《2016年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有关表格及佐证材料,按评分标准上所确定的顺序装订成册(统一为A4格式),于2017年2月23日上午10点前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阶段: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查,时间安排为2017年2月27日—3月1日。

         复查方式为:一是学院实地抽查,查阅有关贷款档案资料;三是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学院的自查情况,结合实地查看以及中心保存的相关工作记录,填写《2016年度国家助学贷款考核工作底稿》,进行复评打分;三是向各学院反馈考核的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不反馈评分结果)。

         三、考核结果的确认及表彰奖励

         考核结束后将考核结果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经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对最终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根据《平顶山学院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于年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考核优秀的学院予以奖励,考核一等奖的学院(第一名),奖励5000元;考核二等奖的学院(第二、三名),奖励4000元;考核三等奖的学院(第四、五、六名),奖励3000元。

         各学院要高度重视此次考核工作,以本次考核为契机,认真检查总结2016年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通过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及时整改、总结经验,进一步提高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管理水平,确保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持续健康开展。

         附件:1.2016年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docx

            2.考核A1、A2表.doc